關于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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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助力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最高檢研究制定了《關于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F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各地要加強培訓指導,切實提高辦案質效,平等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7月26日
關于依法懲治和預防
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
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
為民營經濟發展
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積極回應企業家關切,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助力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現就檢察機關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懲治和預防侵害民營企業利益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要求
1. 深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把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作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習近平總書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強調“兩個毫不動搖”“三個沒有變”“兩個健康”。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泵駹I企業內部人員,特別是民營企業高管、財務、采購、銷售、技術等關鍵崗位人員犯罪,不僅嚴重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影響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創新發展,而且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破壞民營企業發展環境。各級檢察機關要深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把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要求落實到履職辦案中,助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堅持標本兼治,既要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又要在辦案中依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幫助民營企業去疴除弊、完善內部治理。
2. 依法懲治影響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實施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推動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為涉案民營企業挽回損失。結合辦案,推動民營企業腐敗源頭治理。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企業資產等行為,要依法處理。嚴厲打擊影響企業創新發展的民營企業關鍵技術崗位、管理崗位人員侵犯商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等犯罪。辦理上述案件過程中,發現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犯罪線索的,要依法及時移送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時,要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對因股權糾紛、債務糾紛等經濟糾紛引發的案件,要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
3. 堅持公正司法,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綜合考慮主觀惡性、犯罪性質情節、認罪認罰情況、退贓退賠情況、與被害企業和解等因素,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依法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對于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處理;對于認罪認罰、主觀惡性不大、情節較輕的人員,依法從寬處理。
二、高質效履行檢察職責,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4. 加強立案監督。結合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特點,會同公安機關進一步明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侵犯商業秘密等常見犯罪立案標準,健全涉民營企業案件立案審查機制,防止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作用,加強侵害民營企業利益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問題依法進行監督。檢察機關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在工作中發現監督線索,要依法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需要監督糾正的,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監督意見。對監督立案案件,注重跟蹤問效,防止立而不查。探索利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破解“立案難”問題。
5. 準確把握審查逮捕標準。準確把握逮捕的證據條件、刑罰條件和社會危險性條件,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依法批準逮捕,防止以起訴條件替代逮捕條件;對沒有逮捕必要的,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對關鍵技術崗位人員,要根據案情、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需求依法判斷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用好引導取證、退回補充偵查、自行偵查等措施,加強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證據收集的引導工作。對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補充偵查必要的,應當列明補充偵查提綱。對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的,依法予以逮捕。
6. 準確把握起訴標準。堅持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則,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準確適用起訴和不起訴。犯罪行為本身性質、社會危害與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是決定訴與不訴的基本依據;認罪認罰、賠償諒解、被害企業態度等是在確定行為性質與主觀惡性后,案件處于可訴可不訴情形時,需要予以充分考量的因素。在查明案件事實、情節的基礎上,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對起訴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法定條件、沒有起訴必要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7. 加強追贓挽損工作。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督促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贓退賠,積極幫助被害企業挽回損失。注重依法提出財產刑方面的量刑建議,加大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監督,不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侵害民營企業利益案件中得到任何好處。
8. 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銜接,依法監督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線索。對于行政機關移送立案偵查的案件,加強立案監督。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案件,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意見。
三、推動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釋,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9. 推動完善相關立法。結合案件辦理,深入調研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民營企業平等保護落實不到位的突出問題,積極提出立法建議,推動就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問題修改法律,在法律上體現平等保護的要求。
10. 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辦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中辦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相關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標準、法定從寬從嚴情形的認定、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等問題予以明確,統一司法標準。
四、加強法治宣傳,促進企業加強自身合規建設
11. 引導促進民營企業自主加強合規建設。針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中反映出的內部管理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源頭治理,幫助企業查缺補漏、建章立制、加強管理,推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會同工商聯等鼓勵、引導民營企業自主加強合規建設,把廉潔經營作為合規建設重要內容,出臺企業廉潔合規指引與建設標準,落實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對人財物和基建、采購、銷售等重點部門、重點環節、重點人員實施財務審核、檢查、審計,及時發現和預防違法犯罪問題,推動建設法治民營企業、清廉民營企業。
12. 創新開展犯罪預防工作。加強與各級工商聯以及行業協會、商會等單位合作,根據不同類型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的發案特點,有針對性加強犯罪預防工作。通過發布典型案例,舉辦“檢察開放日”、常態化開展檢察官巡講、巡展等法治宣傳教育,加大以案釋法力度。通過公開送達法律文書、邀請參加典型案件庭審觀摩等方式,引導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增強法治意識、廉潔意識、底線意識。充分利用檢察機關新媒體平臺,持續宣傳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理念、做法、成效,促進凝聚社會共識。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